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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添加时间:2018-09-07

 

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
 
(20123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)
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12331
十二、《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》
第十八条修改为:“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。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,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,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拆除的,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。
第二十七条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第九条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;逾期不火化的,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。
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,丧属或者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拆除的,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